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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兴不服公安局交警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448号)

2025-05-28   来源:区司法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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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448号



申请人:苏某兴。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日超,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336475)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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