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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管影(增)〔2025〕21号
广东汉和大族机器人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汉和大族机器人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年产30万台机器人智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广东汉和大族机器人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年产30万台机器人智造基地项目(项目代码:2304-440118-04-01-871230)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优路北侧,从事机器人的生产,年产工业机器人20万台、5G智能配送机器人10万台。项目总用地面积336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8281.15平方米,劳动定员30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年生产300天,一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1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500万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94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到《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其中pH值、总锌执行表2珠三角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悬浮物执行表1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要求,一并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部分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工艺用水要求后回用于生产中。
(二)营运期项目熔炼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其他熔化炉标准;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泳、喷粉、喷漆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RTO燃烧尾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烟气黑度不大于林格曼黑度一级。焊接、喷漆、喷粉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点胶、丝印、丝印网版清洁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2 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硫酸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排放限值;烟气黑度不大于林格曼黑度一级。备用柴油发电机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烟气黑度不大于林格曼黑度一级。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15米高排气筒排放标准值及表1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其余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60米高排气筒排放标准值及表1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厂界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8.156吨/年(其中有组织为4.553吨/年,无组织为3.603吨/年)、氮氧化物1.647吨/年(全部为有组织);化学需氧量1.933吨/年、氨氮0.097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16.312吨/年,来源于广州市易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1.933吨/年、氨氮0.097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氮氧化物1.647吨/年,在“十四五”减排量中预支。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