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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刚不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140号)

2024-08-22   来源:区司法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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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140号


申请人:李某刚。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严立栋,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力维,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某联环球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2023〕462247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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