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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某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不服区林业和园林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394号)

2024-08-22   来源:区司法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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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394号


申请人:广州海某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兵,系申请人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国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邱发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作出的增林罚决字〔202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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