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穗增市监(和平)罚告字〔2023〕17号
广州市中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城府佑路第二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移动电源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2年10月2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对你单位销售的移动电源(生产者名称:东莞市优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额定容量:6000mAH;输入:DC5V=2 OA;输出DC5V=2.4A)进行销售环节的日常监督抽查,经检验,你单位销售的涉案移动电源不合格,不合格检验情况如下:序号为“2”,检验项目为“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规定要求为“应满足GB/T 35590-2017 第4.3.1.1条要求”,实测结果(值)为“4349.9mAh 不满足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备注为“/”;序号为“3”,检验项目为“转换效率”,规定要求为“应满足GB/T 35590-2017 第4.3.4条要求”,实测结果(值)为“71.62% 不满足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备注为“/”;序号为“8”,检验项目为“无线电骚扰”,规格要求为“应满足GB/T 35590-2017 第4.6.1条要求”,实测结果(值)为“频率点:147.7MHz,限值:40dB(uV/m),实测值:42.1dB(uV/m),不满足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备注为“/”,判定依据为“《广东省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转换效率检测、无线电骚扰检测结果不符合GB/T 35590-2017标准要求,依据《广东省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抽样单号:440022250780027C),上面的被抽样市场主体负责人签字为梁伟坚,并且也盖了你单位的销售专用章,根据梁伟坚提供的工作证显示,梁伟坚为你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梁伟坚以你单位的名义向抽样单位销售的上述移动电源,你单位为一家手机销售店,移动电源属于在其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因此我局认定梁伟坚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你单位的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的移动电源行为。
鉴于本局多次联系你单位以及已经现场张贴《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但你单位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无法确定涉案移动电源的购进信息及销售情况,因此我局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来认定你单位涉案移动电源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抽样单号:440022250780027C)显示,涉案移动电源的进货价为65元/台,销售价为105元/台,抽样数量为8台,备样数量为3台(存放在你单位的场所),你单位销售了5台涉案的移动电源给抽样机构。截至2023年1月10日本局现场检查当天,现场未发现涉案的移动电源。因此,本局认定你单位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40元(货值=已知销售数量×销售价),违法所得为200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价与进货价的差价)。
你单位销售不合格的移动电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属于一般情节,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移动电源(生产者名称:东莞市优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额定容量:6000mAH;输入:DC5V=2 OA;输出DC5V=2.4A);2.罚款188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慧芳、叶继兴 联系电话:020-26223007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