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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府征〔2019〕49号(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工程建设用地(增城区段中新镇))

2019-10-17   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增府征〔2019〕49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自然资函[2019]521号),同意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二、山口第三和山口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17.618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工程建设用地(增城区段中新镇)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二、山口第三和山口第四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团结村山口第二、山口第三和山口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17.5911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16.5396公顷(耕地0.1517公顷,园地10.7792公顷,林地4.0522公顷,养殖水面0.221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3346公顷),建设用地1.0515公顷

  团结村山口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278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027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7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团结村山口第二、山口第三和山口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17.5911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水浇地

  0.1517

  60.0000

  9.1020

  36.0000

  5.4612

  14.5632

  园地

  10.7792

  42.0000

  452.7264

  30.0000

  323.3760

  776.1024

  林地

  4.0522

  36.7647

  148.9779

  26.2605

  106.4128

  255.3907

  养殖水面

  0.2219

  94.1724

  20.8969

  39.2385

  8.7070

  29.6039

  其它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1.3346

  42.0000

  56.0532

  30.0000

  40.0380

  96.0912

  建设用地

  1.0515

  60.0000

  63.0900

  -

  -

  63.0900

  汇总

  17.5911

  1234.8414

  万元

  青苗补偿费830.8890万元,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团结村山口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278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其它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0278

  42.0000

  1.1676

  30.0000

  0.8340

  2.0016

  汇总

  0.0278

  2.0016

  万元

  青苗补偿费1.2312万元,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增城区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二、山口第三和山口第四经济合作社

  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26日

  中新镇规划资源所

  联系人:黄凡

  电话: 82864118

  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17日

  

  增府征(2019)49号征地公告附图.pdf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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