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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某锡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仙村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增府行复〔2023〕580号)

    2023-12-31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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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580号

    申请人:阮某锡。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仙村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长寿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职务:所长。


    申请人阮某锡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仙村派出所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没有合法、合规文件,房屋被强拆,公安部门为什么不立案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

    一、被申请人根据证据查明的事实:

    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其位于蓝某村上坊毛园某巷28号、29号的房子被拆了,申请人想知道是政府哪个部门拆的,所以报警。

    经查,蓝某村上坊毛园某巷28、29号所在地块为增城经济开发区仙村园区项目所在地,所在地块已于2017年完成了征地前期工作,仙村镇政府于2022年已将相关征地补偿款发放至相应的合作社账户。拆迁房子的行为是仙村镇政府组织的多部门专项行动。2023年1月10日,蓝某村村委会发布《关于IM体育仙村园区项目清表通告》,要求村民在2023年1月20日前对土地上所有坟墓、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全面清表。2023年10月17日,蓝某村村委会再次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前搬离房子内个人物品。2023年10月19日,仙村镇政府组织多部门对房子进行拆除。当日12时10分,申请人报警,处警民警到场开展调查工作。

    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房屋被拆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阮某锡的陈述、证人的陈述、《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预公告(增国土规划征预字[20174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关于IM体育试玩仙村园区项目清表通告》、《通知》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认为:

    (一)仙村镇人民政府无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毁坏财物,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故意将财物损坏。根据《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预公告(增国土规划征预字[201744]号)》、《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关于IM体育平台村园区项目清表通告》《通知》,蓝某村村委在拆除房屋前已将情况在蓝某村村委公告栏公示,并将搬迁通知张贴在申请人家门口,驻村干部也打电话通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在笔录中也承认);仙村镇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拆除房屋,并非主观上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而强制拆除房屋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阮某锡2023年10月19日的报警事项依法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针对2023年10月19日申请人阮某锡报称的房屋被拆一案,被申请人处民警把申请人、现场拆迁带队人员黄某某带回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报警事项属于政府征地拆迁纠纷,并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向申请人开具《不予调查受理通知书》后移交仙村镇政府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19日12时09分许,申请人报警称其房屋不知道被什么部门拆除,找不到负责人,要求民警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报警回执》。

    2023年10月19日15时16分至15时54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仙村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仙村镇蓝某村上坊毛园某巷28号、29号房子被强拆,不知道是政府的哪个部门拆的。申请人有收到蓝某村村委会出具的《通知》文件,也有人打电话通知申请人。2022年,政府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协商征地补偿,补偿款20多万,申请人对补偿款数额不满意,同时也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工作。申请人报警的诉求是想知悉是政府什么部门对其房屋进行强拆。

    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对强拆现场照片以及蓝某村村委会出具的通知照片进行辨认,申请人能正确辨认出前者是其房屋强拆现场照片,后者是张贴于申请人房屋大门的通知照片。

    2023年10月19日16时50分至17时48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仙村派出所对黄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询问笔录》记载,黄某某称,申请人的房屋所在地块已于2017年完成了征地前期工作,仙村镇政府已于2022年4月11日将相关征收补偿款发放至相应的合作社账户,2023年10月17日,蓝某村村委会也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搬离房屋内的个人物品,驻村干部也打电话通知过申请人,拆除房屋过程中申请人未出现。

    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于2023年10月19日向仙村派出所报称的房屋被拆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申请人于当日签收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2017年7月14日,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增国土规划征预字〔2017〕44号),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包括仙村镇蓝某村,同时公告了拟征收土地面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2017年8月11日,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某村经济联合社、上坊经济合作社、上一经济合作社、上二经济合作社、上三经济合作社、上四经济合作社、上五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了拟征收范围、征地补偿安置、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2023年1月10日,仙村镇蓝某村村民委员会在公告栏中张贴了《关于IM体育仙村园区项目清表通告》,通告村民于2023年1月20日前自行清静、迁移山坟并领取征地附着物补偿款。2023年10月17日,仙村镇蓝某村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人的大门上张贴了《通知》,通知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前搬离位于蓝某村上坊毛园某巷28号和29号的所有个人物品。

    以上事实有《110警情信息表》《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关于IM体育试玩仙村园区项目清表通告》《通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经询问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审查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规划局《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关于IM体育平台仙村园区项目清表通告》《通知》等证据材料后,查明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属于政府征地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遂作出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已履行法定职责。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重新调查,理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进行调查处理,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仙村派出所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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