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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某捷多餐饮有限公司不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418号 )

    2023-12-30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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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418号

    申请人:广州某捷多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蔡开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23号。

    法定代表人:严立栋,职务:局长。

    第三人:胡某英


    申请人广州某捷多餐饮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3〕166427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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