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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杨不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增府行复〔2023〕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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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478号
申请人:于某杨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日超,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于某杨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1183600433426),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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