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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萍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永新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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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453号
申请人:吴某萍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永新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汽车城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余永锋,职务:所长。
申请人吴某萍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永新派出所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穗公增(永新)行罚决字〔2023〕31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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