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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杰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关于广州某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增府行复〔2023〕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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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463号
申请人:周某杰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应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周某杰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关于广州某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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