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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南香山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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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462号
申请人: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南香山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新十二路46号。
负责人:郭子昌,职务:所长。
申请人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南香山派出所作出的穗公增(南香山)行终止决字〔2023〕31001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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