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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燕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3〕398号 )

    2023-11-30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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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398号


    申请人:张某燕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应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燕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2023〕穗增市监处字278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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