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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燕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3〕3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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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398号
申请人:张某燕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应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燕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2023〕穗增市监处字278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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