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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柱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增府行复〔2023〕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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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345号
申请人:林某柱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应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林某柱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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