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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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250号
申请人:广州某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人:唐庆冬,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
法定 代表人:严立栋,职务:局长。
第三人:韦某东
申请人广州某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3〕41711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