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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艺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永新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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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226号
申请人:广州市艺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永新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余永锋,职务:所长。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汽车城大道63号。
申请人广州市艺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永新派出所作出的穗公增(永新)行罚决字〔2023〕31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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