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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某不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3〕149号)

    2023-08-31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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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149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申请人郑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2023〕增住建处告字149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增住建处告字149号《处理意见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广州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狮某路某号碧某湖花园项目的商品房未按照资金监管规定收取房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与涉案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涉案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狮某路某号碧某湖花园项目的商品房,双方确定的交房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规定:“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对预售款收存进行监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涉案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规定收取房款,使用房款。

    因此,申请人为维护其与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于2023年2月16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狮某路某号碧某湖花园项目的商品房未按照资金监管规定收取房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2023〕增住建处告字149号《处理意见书》,内容为:“经核实,该房屋价款18024001元已全部进入监管账户,未发现碧某湖花园违反资金监管账户规定的违规行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答复,该答复调查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相互矛盾,根据申请人支付购房款的银行流水不能显示涉案房地产公司使用监管账户收取购房款。同时被申请人也未明确说明申请人支付的购房款支付至监管账户的时间、途径等,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查处事项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处理。

    基于此,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2023〕增住建处告字149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申请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狮某路某号碧某湖花园项目的商品房未按照资金监管规定收取房款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后,于2023年3月13日前往碧某湖花园销售中心核实相关情况。经现场调取申请人交易记录,核实碧某湖花园某幢某房款已全部进入监管账户(8110901011400791962),按照《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发现涉事项目存在未按照资金监管规定收取房款的行为。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书》(〔2023〕增住建处告字149号),告知申请人某幢某房款已全部进入监管账户,未发现碧某湖花园违反资金监管账户规定的违规行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提交《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书》(〔2023〕增住建处告字149号),并于2023年3月19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将《处理意见书》送达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意见书》(〔2023〕增住建处告字149号)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申请对涉案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狮某路某号碧某湖花园项目的商品房未按照资金监管规定收取房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8日签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023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增住建处告字149号《处理意见书》,答复申请人:经核查,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认购碧某湖花园某幢某,后于2020年12月15日办理网签手续,缴纳房屋首付款554001元,按揭贷款1270000元。经核实,该房屋价款已全部进入监管账户,未发现碧某湖花园违反资金监管账户规定的违规行为。该意见书于2023年3月19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由被申请人颁发的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增城房预(网)字第20181243号-1)记载,项目名称为碧某湖花园,预售房屋栋号及层数为狮某路某号某栋,共2幢;预售款专用账号有三个,其中一个是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的,账号为8110901011400791962。

    被申请人提交的从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上截取的图片显示,合同编号为202012240792,房屋地址为增城区增江街狮某路某号某栋某房,合同总金额为1824001元,监控账号为8110901011400791962,定金20000元、首期款534001元、余款1270000三笔款项均为“已付”状态。

    被申请人提交的碧桂园一体化管理平台上截取的图片显示,登记日期为2021年1月7日,客户名称为郑某,合同路址为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狮某路某号某栋某房,收款日期为2021年3月2日,实收金额为1270000元,收款银行账号为8110901011400791962。

    被申请人提交的从光大银行内部系统上截取的图片显示,出账金额为1270000元,收款账户名称为广州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8110901011400791962。

    申请人提交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记载,合同编号为202012240792,出卖人为涉案房地产公司,买受人为申请人,房屋地址为增城区增江街狮某路某号某栋某房,总价款为1824001元。

    以上事实有从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上截取的图片、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反映的涉案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未按照资金监管规定收取房款的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后通过在碧桂园一体化管理平台、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等多种渠道调查取证,核实申请人购买的房屋的总价款1824001元(包括定金20000元、首期款534001元、贷款1270000元)已支付到预售款专用账号,作出《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予以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相关调查处理缺乏事实依据,本府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3〕增住建处告字149号《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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