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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慧不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3〕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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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125号
申请人:肖某慧。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申请人肖某慧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3〕9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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