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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飞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211号)

    2023-06-19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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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211号


    张某飞: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增市监处罚〔2023〕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相关材料已收悉。

    经审查你称于2023年2月24日和2023年4月28日通过12315APP举报广州市增城某某源茶叶商行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向你告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你现对被申请人对于广州市增城某某源茶叶商行作出的穗增市监行罚〔2023〕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需符合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条件。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广州市增城某某源茶叶商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没有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你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市监行罚〔2023〕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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