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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振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增府行复〔2023〕199号)

    2023-06-19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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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199号


    张某振: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举报广州某馨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具有处理和告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你称于2023年4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广州某馨科技有限公司(被举报人)存在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行为。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某某某某北街*巷*号一楼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为:该经营场所面积为120平方米,经营场所门口没有设有任何字样招牌。经营场所内部设有仓库、办公区等区域。现场未发现涉事商品OBN卸甲巾,被举证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京东商店的店铺截图,发现OBN卸甲巾已下架不再销售。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拍照取证。在检查过程中,被举报人一直在场配合调查,并签收文书。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和原因对你进行告知。因此,被申请人对你的举报事项已履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对你进行告知的职责,依法保障了你的举报权。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被举报人涉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享有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与你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你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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