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汉不服区教育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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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70号
申请人:卢某汉。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岗前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毅,职务:局长。
申请人卢某汉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于2023年2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涉案《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3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公开广州市增城区某露实验学校的教育评估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学权资产的有效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资金来源证明。现答复如下:关于你们申请公开的“教育评估报告”,经检索查找本机关未制作、获取该信息,该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关注到“教育评估报告”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4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广州市增城区某露实验学校的所有合法的证件与手续都有可能是非法买卖,暗中交易,钱权证交易的结果,申请人认为可能会给未来几百个学生与家长,包括申请人的孙子面临着危害与灾难,所以申请人提前发出安全警告,因为申请人担心与恐惧“江西未成年学生失踪案”会在广东上演。广州市增城区某露实验学校不用“教育评估报告”不存在一样可以“骗到”所有的假证变真证,他们与被申请人勾结还有什么证不能造?
申请人认为二、关于你们申请公开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查,该信息的名称为《工程质量监督意见》,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是保留政府信息单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恶意刁难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认为三、关于你们申请公开的“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经检索查找,未查找到你们申请公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广州市增城区某露实验学校的举办者广州某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已和土地权属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不是事实,申请人认为广州某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不正当交易,可以公开绕过法律的规定,获得办学证照,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合理,不合法。综上,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严格审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022年6月14日,答复人收到卢某标、卢某汉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中学旁的广州某露实验学校的(1)民办学校办学办教育许可证(2)教育评估报告(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5)资金来源证明的信息”,答复人于2022年6月28日针对上述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6月30日以邮寄的方式送达被答复人。
2023年1月3日,答复人收到(2022)71行终38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答复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就申请公开“广州某露实验学校教育评估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资金来源证明"事项的答复内容,判决答复人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公开申请“广州某露实验学校教育评估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的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该判决书于2023年1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因上述申请公开事项中的“广州某露实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资金来源证明”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公开该信息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答复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相关第三方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书面征求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
2023年2月5日,针对卢某标、卢某汉申请公开的内容及上述生效判决书,答复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3年2月7日,答复人以邮寄方式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2月8日送达。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关于“广州某露实验学校教育评估报告”,经检索查找,答复人从未制作、获取过“教育评估报告”,该信息不存在,答复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答复,告知该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诉称答复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没有依据,也与本案无关。
2.关于“广州某露实验学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检索查找,该信息名称为《工程质量监督意见》,由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作,答复人并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该信息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答复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答复,告知卢某标、卢某汉该信息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建议其向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咨询,并向其提供了上述单位的联系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广州某露实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经检索查找,未查找到卢某标、卢某汉所称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广州市增城区某露实验学校的举办者广州某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已和土地权属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办学合同》,广州市增城区某露实验学校是以合作办学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办学合同》涉及广州某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商业秘密,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答复人书面征求广州某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广州某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均认为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因该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答复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并说明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4.经检索查找,申请公开的“广州某露实验学校资金来源证明”信息中包括单位存款证明书、广东某兴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开户许可证信息,因上述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答复人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回复称该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及其股东的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关于“广州某露实验学校资金来源证明”信息中的广东某兴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开户许可证信息包含第三方的银行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转账金额、交易时间、存款金额等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答复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并说明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广州某露实验学校资金来源证明”信息中的单位存款证明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答复人已经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卢某标、卢某汉。
综上所述,答复人根据涉案生效判决书及涉案第三方的意见,对卢某标、卢某汉申请公开的内容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对涉案公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了逐一答复,向卢某标、卢某汉提供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于不予公开的内容详细说明了理由,答复人已经履行生效判决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作出程序及答复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对答复人于2022年2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与卢某标共同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为: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中学旁的“广州某露实验学校”的(1)民办学校办学教育许可证(2)教育评估报告(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4)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房产证和租赁合同)(5)资金来源证明信息。
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与卢某标的申请事项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你们要求获取的广州市增城区某露实验学校办学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我们将根据你们的申请,通知你们上门领取。关于教育评估报告,不属于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所以无法公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为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有关‘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的规定,该项信息应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关于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资金来源证明,因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有关‘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不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诉至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2)粤71行终3864号《行政判决书》认为:针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教育评估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信息,被诉答复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以“不属于行政机关制作”、“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等为由不予公开的处理明显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被上诉人公开的信息包括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而被上诉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及第三十六条规定,按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顺序全面考量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后进行答复及说明理由,应予撤销。针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资产有效证明”、“资金来源证明”信息,被诉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但是被上诉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申请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未在被诉答复中对案涉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不作公开的具体事由予以说明;亦未向法院提交其核查相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证据和依据,则该处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处理不当,应予撤销。并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就申请公开“广州某露实验学校教育评估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资金来源证明”事项的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就前述被撤销的内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该《行政判决书》于2023年1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向广州某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州某露实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资金来源证明”信息涉及该公司与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办学合同》、该公司提供的单位存款证明书、广东某兴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包含客户名称、收入、对方户名、对方账号等信息)、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开户许可证等,要求该公司就是否同意公开提供意见。该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被申请人复函,认为公开前述信息会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和股东隐私,故不同意公开信息。
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向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墩村民委员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州某露实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信息涉及该村委会与广州某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办学合同》,要求该村委会就是否公开提供意见。该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1月12日向被申请人复函,认为是否公开该政府信息以增城区某露实验学校的意见为准。
2023年2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涉案《答复书》,答复内容为:一、关于你们申请公开的教育评估报告,经检索查找,本机关未制作、获取该信息,该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二、关于你们申请公开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查,该信息的名称为《工程质量监督意见》,由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作,本机关并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你们向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咨询,该单位的联系方式为:020-32829919。三、关于你们申请公开的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经检索查找,未查找到你们申请公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广州市增城区某露实验学校的举办者广州某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已和土地权属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办学合同》,广州市增城区某露实验学校是以合作办学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办学合同》涉及广州某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商业秘密,经书面征求广州某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广州某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均认为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经审查,该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四、经检索查找,你们申请公开的资金来源证明信息包括单位存款证明书、广东某兴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申子回单、开户许可证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书面征求广州某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意见,广州某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认为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及其股东的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经审查,该信息中的广东某兴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开户许可证信息包含第三方的银行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转账金额、交易时间、存款金额等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及其股东的个人隐私,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该部分信息。关于单位存款证明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该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们(复印件附后)。
2023年2月7日,被申请人将涉案《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签收。2023年2月17日,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州某露实验学校《工程质量监督意见》显示,该意见由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2.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州某露实验学校设立申报材料目录(一)(二)显示,目录中未见教育评估报告资料。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复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行政判决书》《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单位存款证明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EMS物流页面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广州某露实验学校办学教育许可证等设立信息,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教育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要求的“教育评估报告”事项,该信息并非是广州某露实验学校向被申请人申请设立时所提交的资料,申请人所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亦未对“教育评估报告”进行相关规定,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具有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法定职责。基于此,被申请人主张其并未持有“教育评估报告”信息,本府予以采信。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未制作、获取该项信息并无不当,已尽到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对于申请人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事项,该信息由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作,被申请人获取其他机关制作的信息并不具有法定的公开义务,被申请人据此指引申请人向该监督站咨询,并告知其相应的联系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中政府信息坚持“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对于申请人要求的“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房产证和租赁合同)”、“资金来源证明”事项,被申请人已将其中的单位存款证明书附随涉案《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该公开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但被申请人以该两事项的其他信息涉及广州某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增城区新塘镇大墩村民委员会商业秘密、股东个人隐私为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内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首先,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致力保障公民知情权、打造透明政府,两者立法目的不同,但两者对商业秘密均含保护之意,均认同商业秘密应当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基本特征。广州某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增城区新塘镇大墩村民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公开相关信息向被申请人反馈意见时,未明确说明上述信息具体哪些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也未提供对上述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相应证据。被申请人仅依据第三方反馈的意见便认为上述涉及商业秘密,作出拒绝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信息的答复,未对相关信息尽到合理审查的职责。其次,关于个人隐私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被申请人在对“资金来源证明”事项进行答复时,未对相关信息哪些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及何人隐私加以具体说明,且将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混为一谈,该答复内容明显不妥。而且,在本府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亦未对上述两事项的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依据,申请人要求撤销该两事项的答复内容理由成立,本府予以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中就申请公开广州某露实验学校“教育评估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事项的答复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应予维持。就申请公开广州某露实验学校“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房产证和租赁合同)”“资金来源证明”事项的答复内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应当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1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于2023年2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就申请公开广州某露实验学校“教育评估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事项的答复内容;
二、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于2023年2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就申请公开广州某露实验学校“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房产证和租赁合同)”“资金来源证明”事项的答复内容;
三、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卢某汉、卢某标申请公开的广州某露实验学校“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房产证和租赁合同)”“资金来源证明”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抄告:广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