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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不服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141号)

    2023-06-11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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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141号


    申请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梁飞航,广东绿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乾良,职务:镇长。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0号。


    申请人何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3)穗增中府行决字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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