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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不服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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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141号
申请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梁飞航,广东绿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乾良,职务:镇长。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0号。
申请人何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3)穗增中府行决字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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