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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增府行复〔2022〕428号)

    2023-05-16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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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2〕428号


    刘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举报某某轩酒行(碧桂园凤凰城某某某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茅台酒的问题不予立案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具有处理和告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你于2022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某某轩酒行(碧桂园凤凰城某某某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茅台酒。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前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广场大街*层***号的被举报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笔录》记载: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军中茅台”酒1瓶;当事人供述其于2022年5月从顾客手中回收上述酒2瓶,其中1瓶于2022年11月15日售出;现场负责人表示因其同时经营多家店铺,开具收据时盖旧店章;现场负责人将上述洒摔碎销毁;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酒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等资料,涉嫌从事食品销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警告;现场负责人在店铺门口张贴《召回通知》;另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货架顶端摆放多瓶包装残旧的酒,现场负责人表示顶端酒均为其收藏的“老酒”,用于展示而非销售,并立即在顶端张贴提示“以上产品为个人收藏展示,不对外销售”。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同日作出《关于刘某举报事项的答复》,将不予立案、不对你进行奖励的处理结果和原因对你进行告知,并于2022年12月13日将该答复对你进行邮寄送达。因此,被申请人对你的举报事项已履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对你进行告知的职责,依法保障了你的举报权。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对某某轩酒行(碧桂园凤凰城某某某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茅台酒的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享有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与你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你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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