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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豪不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2〕421号)

    2023-05-16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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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2〕421号


    申请人:刘某豪。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8号。

    负责人:陈日超,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刘某豪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500704167),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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