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勋不服宁西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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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484号
申请人:孙某勋。
被申请人:IM体育试玩宁西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镇前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袁龙,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佳琳,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孙某勋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宁信处字44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广东省信访局转送的信访事项。申请人反映:其认购了广州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佳兆业悦某(推广名:悦某园)项目的*栋****号房屋,在认购的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存在诸多违法违规问题,请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其中,申请人认为兆耀公司在两个样板间中均进行了以下改造:把“双阳台”的其中一个阳台通过加建墙体、封窗等方式改造成为房间并对外展示。本人受开发商销售人员的教唆,也支付了费用用于阳台改造费用(砸掉后将一个阳台改成第三个房间),并要求被申请人的规划建设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严查开发商兆某公司违法改建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受理有关信访事项并出具《告知书》,2024年5月10日将上述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的规划建设办向被申请人的综合治理办公室作出《关于宁信来访[2024]25号的回复》,复函内容如下:“……诉求人孙某勋反映佳兆业悦某项目开发商违法改建、虚假宣传等违规问题。经核查,诉求人在2021年5月7日认购了广州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佳兆业悦某(备案名“悦某园”)项目的*栋*****房屋,并向开发商支付了合计536659.50元购房项款。诉求人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目前项目公司已启动司法诉讼,已进入诉讼阶段,此争议以法院裁定判决为准。对于违法改建、虚假宣传等违规诉求,已另外转派其它职能部门进行核实。后续我办也继续加强与物业服务单位沟通联系,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加强服务工作,对于业主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沟通协调解决,主动作为,为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到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后向被申请人的综合治理办公室作出《关于孙某勋信访件 (宁信来访[2024]25号)的复函》,复函内容如下:“……我执法队到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道佳兆业悦某现场进行核查,向现场负责人了解情况,现场发现存在三房情况,遂约谈开发商和物业并要求其自行整改,并要求物业方与当事人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后续,我执法队将会继续跟进处理,加大对该区域的巡查和监督力度。”
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宁信处字44号《处理意见书》,内容如下:“接件后,我街高度重视,立刻派出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到达佳兆业悦某进行核查,向现场负责人了解情况。现场发现存在您所述改三房情况,遂约谈负责人责令其整改,并要求物业方与业主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关于您反映的开发商虚假宣传、夸大销售等其他事项,我街已第一时间与区相关职能部门联系,积极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特此告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上述处理意见书于2024年7月2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2024年7月2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宁信处字44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7月29日受理。
以上事实有《告知书》《关于宁信来访[2024]25号的回复》《关于孙勋勋信访件 (宁信来访[2024]25号)的复函》《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因认为兆某公司在存在违法改建等行为,通过信访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对兆某公司进行查处,系为被申请人查处违法建设提供线索,属于举报性质。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调查处理,以及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对于申请人个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理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兆某公司在佳兆业悦某项目涉嫌违规改建的情形的查处情况进行说明,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孙某勋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