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裕某石场有限公司不服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未与其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并支付相应征收补偿费用(增府行复〔2024〕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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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456号
申请人:广州市裕某石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健男,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冰,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梁亮,职务:主任。
住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
被申请人:IM体育永宁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主任。
住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永和荔香路31号。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叶某村股份经济联合社。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叶某村某屋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并支付相应征收补偿费用,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