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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某湛不服区住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4〕439号)

    2025-05-2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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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439号



    申请人:唐某湛。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结英,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燮滢,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唐某湛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8日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增住建公开〔2024〕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重新对其于2024年5月11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增城区新塘镇汇某国际花园汇某国际御府小区物业人防全套竣工图信息。此次申请中,申请人特别附上了新的法律依据,以支持其信息公开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被申请人在增住建公开〔2024〕224号答复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重复申请事项为由,决定不再重复处理。然而,申请人此次申请并非简单重复,而是基于新的法律依据,旨在重新审视并解决前次申请未获支持的问题。

    三申请人认为,新的法律依据为信息公开请求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撑,足以构成对前次申请的实质更新。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基于新法律依据提出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而非仅以重复申请为由拒绝处理。被申请人的做法未能充分考虑申请人基于新法律依据提出的合理信息需求,有悖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立法宗旨。

    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次信息公开申请时,未能充分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其作出的不再重复处理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充分考虑申请人基于新法律依据提出的合理信息需求,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

    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增城区新塘镇汇某国际花园(汇某国际某府)小区物业人防全套竣工图。经答复人核实,申请人曾于2023年5月11日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增城区新塘镇汇某国际花园(汇某国际某府)小区物业人防工程验收备案、人防全套竣工图、人防工程设施使用及维护管理协议。答复人于2023年6月8日就申请人提出的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增住建公开〔2023〕2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且,申请人就增住建公开〔2023〕2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曾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答复人公开增城区新塘镇汇某国际花园(汇某国际某府)小区物业人防全套竣工图信息,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最终作出(2023)粤 7101 行初 3408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针对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提交的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于2024年6月3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书。

    答复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该条款已经明确,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内容向同一行政机关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告知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答复人已在增住建公开〔2023〕2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就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提交的公开增城区新塘镇汇某国际花园(汇某国际某府)小区物业人防全套竣工图的申请予以答复。现申请人就增城区新塘镇汇某国际花园(汇某国际某府)小区物业人防全套竣工图向答复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内容向同一行政机关再次提出申请的情况,故,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不再重复处理的答复意见并未不当。并且,答复人于2024年5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6月3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二、答复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答复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5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内容:申请公开增城区新塘镇汇某国际花园(汇某国际某府)小区物业人防工程验收备案、人防全套竣工图、人防工程设施使用及维护管理协议。

    2023年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23〕2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如下:一、同意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增城区新塘镇汇某国际花园(汇某国际某府)小区物业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并以附件形式向申请人公开;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增城区新塘镇汇某国际花园(汇某国际某府)小区物业人防全套竣工图涉及商业秘密,第三人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增城区新塘镇汇某国际花园(汇某国际某府)小区物业人防工程设施使用及维护管理协议信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未获取,该信息不存在。该答复书于2023年6月12日电子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上述261号答复书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8月28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3)粤7101行初3408号《行政判决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本院查看了案涉小区物业人防全套竣工图,认为设计的图纸属于若干单位的智力成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采纳广东合汇集团有限公司意见,不予不公开小区物业人防全套竣工图,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原告申请的第三项信息‘申请公开增城区新塘镇汇某国际花园(汇某国际某府)小区物业人防工程设施使用及维护管理协议’,被告增城区住建局经查询系统,没有原告所申请公开信息,并告知原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并无不当。因此,被告增城区住建局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义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增城区新塘镇汇某国际花园(汇某国际某府)小区物业人防全套竣工图,且其认为依据法释〔2020〕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该信息的,不属于商业秘密。

    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增城区新塘镇汇某国际花园(汇某国际某府)小区物业人防全套竣工图信息为重复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该答复书于2024年6月3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签收。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7月1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EMS邮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曾于2023年5月11日就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汇某国际花园(汇某国际某府)小区物业人防工程验收备案、人防全套竣工图、人防工程设施使用及维护管理协议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增住建公开〔2023〕2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上述261号答复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就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汇某国际花园(汇某国际某府)小区物业人防全套竣工图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该事项申请人曾在2023年5月11日的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出,被申请人已作出261号答复书进行答复,且261号答复书已经过诉讼,现申请人针对相同的事项又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已在此前的261号答复书予以回复,被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6月3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该答复期限未超过20个工作日,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充分,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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