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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某湛不服区住建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438号)

    2025-05-26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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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438号



    申请人:唐某湛。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结英,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燮滢,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唐某湛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4〕增住建处告字515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增住建处告字515号《处理意见书》并重新依法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处理意见书中称新塘镇汇某国际小区物业公司已按《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每季度公示了小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并建议申请人自行向物业公司提出查看往年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申请,且要求物业公司须在七日内书面回复。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申请人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查看共有资金公示信息,但物业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完整清晰及时的公示资料,且对业主的合理查询要求多次予以拒绝。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此问题,但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原答复并重新依法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2024〕增住建处告字515号《处理意见书》内容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申请人对该处理意见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答复人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的涉案《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根据该申请书内容,申请人请求答复人对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拒绝重新公示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已履行了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告知等职责,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

    申请人向答复人提出对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事项,系向行政机关提供违法线索,属于举报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享有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答复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与申请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对答复人作出的〔2024〕增住建处告字515号《处理意见书》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受理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答复人作出的〔2024〕增住建处告字515号《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理据充分。

    申请人请求答复人对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拒绝重新公示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没有法律依据。第一,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公开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开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据此,答复人对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开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行为具有查处职权。依据答复人对汇某国际花园小区日常检查情况,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已经依照相应要求向业主公示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并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其与“汇某国际*网格 黄某花”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知,申请人知悉并认可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按照相应规定对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即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公开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该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已经受到保护。第二,《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未对共有资金管理单位需向业主重新公示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作出要求,因此,答复人没有职权要求共有资金管理单位重新公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在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公开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并且申请人的知情权已经实现的基础下,申请人请求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重新公示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没有事实依据,其请求答复人对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向业主重新公示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行为进行查处更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享有对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可以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答复人工作人员曾于2024年5月8日就申请人提出的重新公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问题约谈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并要求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积极配合业主查阅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资料。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表示,如业主需查阅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在其提出相应申请后将积极配合。同时,《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故答复人依据相应规定向申请人告知其可自行向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需在七日内书面回复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妥。

    综上,答复人在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涉案处理意见事实清楚,理据充分。答复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告知等职责,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

    三、答复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作出〔2024〕增住建处告字515号《处理意见书》,符合法定程序。

    答复人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于2024年5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2024〕增住建受字436号《受理告知书》,经过调查和处理,答复人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2024〕增住建处告字515号《处理意见书》,并于2024年6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将该《处理意见书》送达给申请人。据此,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事项予以处理并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答复人已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处理和回复,处理程序、结果恰当,并且涉案《处理意见书》的内容未增设或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向其邮寄的涉案《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根据该申请书内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拒绝重新公示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

    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增住建受字436号《受理告知书》,决定受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

    2024年5月8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重新公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问题约谈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并要求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积极配合业主查阅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资料。

    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增住建处告字515号《处理意见书》,并于2024年6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将该《处理意见书》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增住建处告字515号《处理意见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7月5日受理。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对汇某国际花园小区日常检查情况,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已经依照相应要求向业主公示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并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其与“汇某国际*网格 黄某花”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知,申请人知悉并认可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按照相应规定对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以上事实有《受理告知书》、现场照片、会议签到表、《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快递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每季度公开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对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开立共有资金账户或者存放共有资金,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使用共有资金,未按照规定公开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未按照规定答复异议,或者未依法配合审计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业主委员会的罚款由直接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分摊。”根据上述规定,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公开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开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故被申请人对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开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行为具有查处职权。

    对于申请人反映的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拒绝重新公示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信息的问题。本案中,首先,根据被申请人对汇某国际花园小区日常检查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按照相应规定每季度对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即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公开汇东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该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已经受到保护。其次,《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未对共有资金管理单位需向业主重新公示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作出要求,因此,被申请人没有职权要求共有资金管理单位重新公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在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公开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并且申请人的知情权已经实现的基础下,申请人请求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重新公示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没有事实依据,其请求被申请人对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向业主重新公示汇某国际花园小区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行为进行查处更没有法律依据。最后,《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四)推荐或者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推荐或者自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代表;(五)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六)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八)监督维修资金和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对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享有对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可以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业主对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依据相应规定向申请人告知其可自行向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广州市百某物业管理公司需在七日内书面回复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涉案处理意见事实清楚,理据充分,已履行了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告知等职责,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于2024年5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2024〕增住建受字436号《受理告知书》,经过调查和处理,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2024〕增住建处告字515号《处理意见书》,并于2024年6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将该《处理意见书》送达给申请人。据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事项予以处理并回复,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增住建处告字515号《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4〕增住建处告字515号《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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