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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心某商务公寓有限公司不服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425号)

    2025-05-26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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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425号



    申请人:广州市心某商务公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永。

    委托代理人:陈某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委托代理人:苏某志,办事员。



    申请人广州市心某商务公寓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穗增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8月16日,本府依法组织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鹏,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邓某衍、苏某志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穗增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本次处罚是我司首次发现消防问题,且消防部门检查并提出问题后,我司已立即进行整改,请求机关单位结合该情况对我司免除处罚。

    2024年3月12日,贵单位在消防检查时,对我司提出相关的经营场所中的消防器材存在问题,我司在收到贵单位提出的建议后就即刻进行了整改。根据我司提供的证据中送货单、聊天记录以及现场已经安装好的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于2024年3月13日,我司为了配合消防器材的整改,已立即购买了新的消防设施并安装,并于贵单位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已经履行完整改的义务。同时,在该场所中的消防设施并非系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坏,而系因业主方使用时间过久出现的自然损耗,并且这也是我司首次出现的问题,违法情形较轻,现我司已经意识到相关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也已经完成了整改义务,恳请贵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司的违法情形及良好的整改态度,对我司免除行政处罚,在后续的经营中,我司一定会遵纪守法,完善消防设施设备,依法定期进行检查并保持所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二、根据贵单位出具的穗增新(消)行罚告[2024]第0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可见,我司的违法情形属于“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并未达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所引用的裁量标准档次,即使贵单位综合考量之后仍认为应对我司进行处罚,那么也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

    (1)贵单位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依据《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1-3)作出处罚决定是错误的,该标准中的“编号01-3”应适用的违法行为是: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而我司的情况仅属于“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并未达到上述“编号01-3”的违法情形,故我司认为贵单位的处罚行为明显过重。

    (2)本次行政处罚所涉及场所是公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可知,公寓并不属于“人员密集的单位、场所”,我司被处罚的经营场所面积约2000平方米,即使贵单位在综合考量之后仍要对我司进行处罚,那么也应当适用《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1-2)中“较轻违法”档次,即“不设有人员密集的单位、场所中,场所面积在5000以下的裁量档次,处以5000至1万元的处罚。”

    三、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回复的两点做如下解释:

    (1)关于不配合签文书做如下说明,2024年3月12日现场检查时:汪某丽都有配合签字,并且第二天(3月13日)就完成了整改。而责令整改通知书、协查通知书是3月18日和3月22日下发的。在收到后通知书后我和汪某丽两次送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到贵单位,积极配合,沟通解释,是贵单位不给解释的机会,执意要罚款。

    (2)关于场所认定,目前在广州经营公寓的消防要求是:灭火器、防毒面罩、应急灯、指示牌这些做好,还没有对防火门做硬性要求,调查我司有短租房就定义宾馆,这是有罪推论,如同我买了把水果刀,公安机关不能就此定义我有行凶报复的嫌疑,就给我定罪。我司场地、房间是以前的朗某酒店,我们只是做了内部翻新,没有做其他改变。目前降级做公寓以前消防是有验收的。这些都是可以查证的。据我了解,增城区目前的公寓,有很多还不具备双楼梯、消防喷淋,防火门也没有,也是在经营长短租。自认为我司的消防在公寓里是做的最好的。而贵单位的领导多次多人来处理这事,是为了把消防工作做好,还是有个人情感。请贵单位领导给我们一个机会,讲一讲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让我们被罚的明白,心服口服。没有防火门的公寓消防没有问题,而我司防火门上闭门器坏了,第一时间就维修好了,还要定义为严重违法行为,我不服,也想不通。

    综上所述,因为我司确实是首次出现此类问题,也及时进行改正,并且此次经历已经对我司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教育作用。同时,近几年来因疫情影响,目前国际形势、大环境都不好,我司经营状况特别困难,房租、人员工资都交不起,做为公司的负责人,压力特别的大,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继续经营、持续亏损,结业不做的话,人员如何安置,投资血本无归,恳请各位领导体谅目前小微企业的难处,只能吃补药,禁不起任何处罚,再说处罚是教育、警示,而不是目的,有温度的司法,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恳请贵机关单位考虑到我司改正态度良好,发现问题第二天就完成更换,没有造成其他不利影响和不良后果,再次恳请各位领导酌情考虑,撤回穗增新(消)行罚告[2024]第0011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检查事实证据:2024年3月12日,增城区新塘镇应急办(消安组)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某*号(省电水医院南侧)*、*、*层的广州市心某商务公寓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内有八樘防火门闭门器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

    法律依据:(一)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委托执法相关说明:根据《关于推进镇街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函〔2022〕15号)文件要求,我大队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18日签订委托执法协议,委托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受托方实施行政处罚。

    现检查结果和相关证据显示,复议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复议申请人没有确保防火门保持完好有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现本案已经查明申请人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事实,依法应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六条以及《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1-3),广州市心某商务公寓有限公司共有八樘防火门闭门器均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率达100%,确定具体违法情形划分“防火卷帘、防火门损坏率达到70%以上”属于严重违法情形。但鉴于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决定对广州市心悦商务公寓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确定其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场所类别为“属于或者含有公共娱乐场所外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其面积为2000平方米左右,违法行为直接影响防灭火功能的建筑面积划分为“3000平方米以下”,量罚区间为1.85万元≤A<2.45万元,最终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圆整的处罚决定。据此,我大队委托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罚款幅度符合裁量标准。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受委托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在消防检查过程中,针对复议申请人的上述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前述证据收集工作;新塘镇人民政府单位负责人也经集体讨论同意对复议申请人进行本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也已经书面告知复议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复议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复议申请人拒绝签收所有文书,并提出了申诉意见。针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新塘镇人民政府在我大队的指导下进行回复,并再次进行集体讨论,经过上述程序,最终作出穗增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仍拒绝签收),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大队委托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穗增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府依法作出复议维持决定。

    本府查明:

    2024年3月12日,新塘镇政府的两名执法人员到申请人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新塘镇火灾隐患整治XFZZ0016563)、现场的消防检查照片等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载明,被检查单位为申请人,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某*号(省电水医院南侧)2、3、4层,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有八樘防火门损坏,闭门器被拆除,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拟立案调查,并请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之前进行整改;上述《现场检查记录》有申请人工作人员汪某丽的签名捺印、消防检查照片有申请人工作人员陈某鹏的签名捺印。

    2024年3月19日,新塘镇政府对申请人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作出穗增新(消)改〔2024〕第00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申请人场所内有八樘防火门闭门器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申请人在2024年3月1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保持防火门及闭门器完好有效。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将该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

    被申请人作出穗增新(消)调〔2024〕第0011号《协助调查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就其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一案调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批文复印件、租赁合同等证据。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将该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

    2024年5月30日、6月12日,新塘镇政府负责人对本案组织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决定,一致同意对申请人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处贰万贰仟伍佰圆整的罚款。

    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笔录留置送达给申请人,同日再次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2024年6月7日,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被申请人对其免除处罚。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本次处罚是我司首次发现消防问题, 且消防部门检查并提出问题后,我司已立即进行整改,请求机关单位结合该情况对我司免除处罚;二、根据贵单位出具的穗增新(消)行罚告[2024]第0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可见,我司的违法情形属于“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 并未达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所引用的裁量标准档次,即使贵单位综合考量之后仍认为应对我司进行处罚,那么也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同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现场图片,拟证实其已对消防问题进行整改。

    2024年6月13日,新塘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关于心悦商务公寓行政处罚申辩的回复》,该回复载明:……一、案件事实及证据……你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法行为不属于免于处罚清单情形。二、处罚依据……决定对广州市心某公寓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确定其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三、场所类别定性,经调查,广州市心某商务公寓有限公司有日租和钟点房等短租情形,在征求司法及公安部门意见后,一致认为其属于旅业,场所类别定性为宾馆,宾馆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因此广州市心某商务公寓有限公司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引用处罚依据正确,……故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请求不予采纳。

    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新(消)调〔2024〕第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具有经营场所内有八樘防火门闭门器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按照《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1-3)属于一般裁量档次,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圆整(¥22500)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决定书留置送达给申请人,同日再次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7月2日受理。

    2024年7月11日,新塘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关于广州市心某商务有限公司拒签文书及拒做询问笔录的情况说明》,说明应急办(消安组)于2024年4月8日通知申请人签收上述《责令改正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并配合询问,申请人拒绝签收文书且不配合询问及制作笔录。

    2024年8月16日,本府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并制作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记载,申请人认为其承租场地时消防门就是这样的,之前的公寓未被处罚,现在其也不应被处罚,且消防门之事未造成实际影响,其也已经进行整改,其对被申请人认定其经营场所为“属于或者含有公共娱乐场所外人员密集的单位、场所”有异议;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因申请人经营范围为住宿业,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宾馆等公共聚集场所,即人员密集场所。

    另查明,《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实,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购入闭门器等一批消防设备并进行了安装。

    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原增城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拟证实申请人承租的场所已通过消防设计验收。该意见书载明:关于对朗豪酒店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现就你单位在新塘镇新塘大道群星段(酒店内),进行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提出审核意见如下:一、你酒店的主体已经消防审核(增公消建审[2005]第360号),现同意你单位进行内部装修,装修部位为1-4层,面积2850㎡,装修后作旅馆、沐足使用,装修不应遮挡、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2022年5月5日,申请人的监事杨某伟与谢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大道某*号*楼*号*号铺位两间,*-*-*-*楼的房屋作出租方、酒店公寓、休闲会所、写字楼使用,租赁合同未对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分配进行约定。

    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协议》,约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委托给受新塘镇政府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事项包括: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双方责任中受托方的责任包括:1.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委托职权(委托专用章仅用于实施委托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委托期限为长期。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载明,名称:广州市心某商务公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永,成立时间:2022年8月23日,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某*号(省水电医院南侧)*、*、*层,经营范围:住宿业,登记机关: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4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关于广州市心某商务有限公司拒签文书及拒做询问笔录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关于心某商务公寓行政处罚申辩的回复》《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笔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的消防工作实施机构,有权对辖区内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新塘镇政府系受申请人委托对涉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查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2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是指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处罚阶次的下一阶次实施处罚,如果本规定确定的处罚阶次是最低阶次的,则在最低阶次内适用较低的金额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消防法》有关规定,依据《消防法》有关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广东省消防救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编号01-1~01-21进行处罚。”《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编号01-3,违法行为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严重违法情形,具体违法情形为防火卷帘、防火门损坏率达到70%以上的,场所类别为属于或者含有公共娱乐场所外的人员密集的单位、场所,场所面积为3000㎡以下,量罚区间为3.65万元≤A≤4.1万元;同等条件下,一般违法情形的量罚区间为1.85万元≤A<2.45万元。《广东省消防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明确,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适用情形为防火门闭门器损坏,不超过2处的,且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的。

    本案中,申请人对其承租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有责任。2024年3月12日,新塘镇政府在对申请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八樘防火门闭门器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率为100%,申请人于次日进行了整改。申请人经营范围为住宿业,属于旅业,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属于或者含有公共娱乐场所外的人员密集的单位、场所,经营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被申请人经对本案调查核实后,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充分证实申请人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事实,申请人的行为已然违反上述规定,危害消防安全。申请人场所内的防火门闭门器损坏率为100%,属于严重违法情形,应在量罚区间为3.65万元≤A≤4.1万元内进行处罚,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对申请人从轻处罚,认定其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在量罚区间1.85万元≤A<2.45万元内对其作出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综合考量了申请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改正措施等因素,处罚金额亦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裁量范围,具有合理性。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另外,申请人未保持完好的消防设施、器材为8处,不符合《广东省消防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规定的免责情形,其认为应免于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采纳。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展开询问调查、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依法告知申请人拟处罚的事实、依据、数额,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在立案后及时调查核实,在法定六十日的期限内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后亦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不充分,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穗增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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