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东不服石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刘某东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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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412号
申请人:刘某东。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解放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曾志伍,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石处字96号《关于刘某东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4年5月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走访,反映石滩镇农业农村办在对申请人的母亲、弟媳和侄儿的“一户一宅”认定工作程序中存在问题。
2024年5月11日,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向被申请人的综治办(信访组)作出《关于石信访〔2024〕0501号的复函》,称,经调查,诉求人刘卫东一家共有9人,其中3人(叶卫欢、刘卫珍、刘卫豪)是塘卫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余6人不属于塘卫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根据《增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初步认定为一户。经详细咨询区农业农村局,也认同该认定。
202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上述事项被申请人已决定受理。
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石处字96号《关于刘卫东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根据《增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他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以单独立户;(四)离异后无房的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经调查,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9人,其中申请人的母亲、弟媳和侄子(未达法定婚龄)为塘卫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余6人不属于塘卫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农村宅基地“一户”的认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初步认定申请人的母亲与申请人的弟媳、侄子为一户。经详细咨询增城区农业农村局,亦认同该认定。对其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该意见书于2024年6月25日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石处字96号《关于刘卫东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处理意见书,并责令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重新处理,本府于2024年7月2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申请人的户籍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相卫北路*号,并非塘卫村村民。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23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称,按照《增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实行)》第二条第三款“本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再根据第七条规定的可认定为“一户”的四种情形,申请人的母亲叶卫欢与申请人的弟媳刘卫珍的情况不符合第(一)(三)(四)项,如果看第(二)项,如果申请人的弟弟刘卫东未将户口迁出去,刘卫东与叶卫欢作为一户无问题,但刘卫东的户籍已迁走,刘卫珍与叶卫欢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没有赡养关系,所以也是对应不了第(二)项。另外,这种分法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申请人的母亲与申请人的弟弟实际上是分开住的,并不是住在一起的,硬是将他们列为一户,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将三代人作为一户,有钱人可以起三层半,但是没钱的人,一家三代人都住在几十方的房屋里面,也不现实,以后可能暴露更多问题。
以上事实有《关于石信访〔2024〕0501号的复函》《受理告知书》《关于刘卫东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通过走访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自己的诉求,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关于刘卫东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属于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回复,其主要内容是针对申请人反映的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母亲叶卫欢、弟媳刘卫珍、侄子刘卫豪作出的分户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答复,而申请人并非上述分户认定所涉人员,与处理意见书所反映的分户认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答复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石处字96号《关于刘卫东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并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刘卫东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