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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龙认为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增府行复〔2024〕317号)

    2025-05-26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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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317号



    申请人:王某龙。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宏,职务:分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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