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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青不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432号)

2024-08-22   来源:区司法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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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432号


申请人:郑某青。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8号。

负责人:陈日超,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401181693856524),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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