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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富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164号)

2024-08-19   来源:区司法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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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164号


申请人:刘某富。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宏,职务:分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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