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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彤、黎某玥认为荔湖街道办事处对其提交的《调解申请书》超期未答复(增府行复〔2024〕132号)

2024-08-19   来源:区司法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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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132号


申请人:黎某彤。

申请人:黎某玥。

被申请人:IM体育平台荔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吴碧珊,职务:街道办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2023年12月5日提交的《调解申请书》作出答复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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