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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不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18号)

2024-05-08   来源:区司法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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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18号


申请人:姜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严立栋,职务:局长。

第三人:广东华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撤认字〔2023〕23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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