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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栋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523号)

2023-12-27   来源:区司法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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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523号

申请人:彭某栋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宏,职务:分局长。

第三人:陆某。

申请人彭某栋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的穗公增行罚决字〔2023〕315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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