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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遥不服区住建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463号)

2025-05-28   来源:区司法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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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463号



申请人:夏某遥。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结英,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燮滢,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增住建处告字584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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