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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办事指南

2024-01-10   来源:区司法局 字号

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申请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办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所需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按统一格式填写,一式两份。申请书请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填写,所有材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五)如实填写证据目录清单、声明书和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办事程序

(1)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2)立案机关审查立案(5个工作日内)

(3)受理或不予受理

(4)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给行政机关

(5)行政机关作答复书、举证据和依据

(6)复议机关审理案件

(7)作出复议决定

受理部门

IM体育平台行政复议办公室

受理点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020-32166323

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泰安路6号 020-82842325

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文明路80号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020-82854357、82852983

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正果大道9号 020-82811033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5号 020-82866307

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增江大道南32号(增江街综合政务中心内) 020-82717601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派潭广场南侧 020-82821191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园中路44号 020-82979220

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佑民路88号 020-26256672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大道148号 020-82619932

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基岗大道100号 020-82937828

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太新路92号宁西司法所一楼 020-32199663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红荔东路13号 020-82929148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中12号A栋二楼司法所 020-82767249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办理期限

(一)受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在法定审查期限内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需收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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