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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将 王怡晨:积极引导区域协调发展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24-06-24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字号

  (周泽将系安徽大学商学院院长、二级教授;王怡晨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区域间统筹协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则是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必由之路。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区域间资源禀赋、经济体量、市场环境、改革基础等存在明显差别,营商环境优化进程也因地区而异,积极引导区域间协作并进、谨防不当竞争模式造成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对打造全国范围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和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而言至关重要。

  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自2019年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营商“软”环境的持续优化切实提升了中国发展的“硬”实力。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中国(内地)营商环境在全球的排名已由2013年的96位提升到2020年的31位(2021年起世界银行改变评估体系)。在此过程中,由于营商环境优化与区域经济发展高度相关,且存在官方与各类机构围绕政商关系、法律制度环境、市场发育程度、制度性交易成本、数字化和绿色化等维度构建的市场化指数评价体系,各个省区市的营商环境量化指标排序一目了然,为形成你追我赶的营商环境优化锦标赛模式提供了土壤。予以直接货币补贴的引资引才奖励在各地屡见不鲜,同质化的竞争性营商环境优化政策层出不穷。此类“内卷式”甚至“挖墙脚式”的发展策略过度强化了市场环境的区域边界,可能引发影响深远的地方保护、不当竞争、市场割裂、流通壁垒等问题。要防范锦标赛模式的负面影响,就有必要疏解过度的、不当的竞争模式,破除地方本位主义和保护主义,明确“优化”的真实内涵。

  疏解区域间锦标赛竞争模式需要充分明晰营商环境优化的宗旨和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本质是为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创造有利于发展和创新的外部条件。一方面,要尊重发展的客观规律,谨防不当竞争、揠苗助长。放眼长远,市场主体主观能动性、创新创造潜力的充分发挥有赖于经验积累、资源积淀、科学决策,谋求高质量发展既要有决心,也要有耐心、有恒心。另一方面,要转变政府治理观念,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借助“放管服”改革推动法治规范化、服务高效化、治理精准化,政府作为公共部门不再以主导、竞赛逻辑参与经济活动。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自身活力,积极促成有效市场的良性发展格局。各级政府在追求营商环境优化时,应始终明确“优化”的本质,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和促进经济发展,不应将“优化”作为锦标赛的标的,而要立足区域实际,真正关注市场主体需求,积极改善市场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政务服务和更加健全的法治保障。

  疏解区域间锦标赛竞争模式要全面贯彻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要求,确保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近年来,国务院出台系列政策,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同时,多角度聚焦制度性交易成本问题。提高政务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成为新阶段营商环境优化的战略导向,也是疏解区域间锦标赛竞争模式的实现路径。第一,要积极推进成熟制度的全国推广。优化目标的模糊性是营商环境优化锦标赛模式形成的重要原因,因而推动经多地区实践检验有效的制度固定化、标准统一化将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化解区域间的竞争态势。第二,要强化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在锦标赛模式下,出于竞争需要,各地出台营商环境优化政策相对频繁,与市场主体对政策环境的稳定期望相违背,不利于吸引长期投资和业务扩张发展。要弱化短期政策红利吸引,着重建立长效机制,避免为应对某一阶段的评估或竞赛而加速、加码出台政策。第三,要加强政策的原创性与匹配性。我国不同区域间差异显著,营商环境优化政策与区域的资源禀赋、市场基础、区位优势相匹配尤为重要。要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与实践经验,在法治化前提下探索原创性营商环境优化方式,以差异化政策安排助推区域经济发展;在复制借鉴其他地区优化经验时,因地制宜,探索本土更优的发展道路,方能激发本区域、跨区域市场主体的活力与潜力。

  打通区域协作互联经脉

  当前,贯彻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持续优化全国营商环境具备良好的实施条件,各省份、各部门在破除区域间锦标赛模式竞争消耗的基础上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促进区域间的互补互助,将从以下三个维度为全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增长提供充足的内生动力。

  一是畅通区域间的市场循环。加强区域市场互通、加快区域间经济循环是构建全国高质量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的必由之路。第一,强化经济政策的统一与协同。加快市场基础制度的标准化进程,尤其是坚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为破除地方保护和贸易壁垒奠定基础。此外,遵循营商环境优化的政策指引,鼓励各区域在公平竞争的理念下构建市场政策协调对接机制,保障同质信息的跨区域互通互认互用。第二,推动区域间要素资源畅通流动。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确保区域间货物服务能高效顺畅流通,提升市场的可达性;降低跨区域投资、人才异地流动的行政门槛,以资本、人才自然流通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积极探索跨区域产业合作模式,通过建立跨区域经济协同开发区、产业合作示范区,积累区域经济互联互补的先进经验。第三,完善区域间的信息互联渠道。充分利用信息科技和数字技术,建设能源、土地、人才、数据等关键要素的信息共享平台,以信息互联助力区域和国家的科学决策。

  二是加强区域间的法治协同。促进区域协同立法、执法、司法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打造全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战略部署。第一,优化营商环境法治顶层设计。在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商讨和制订阶段,重视区域差异,加强统筹规划,确保政策框架的统一性和包容度,降低市场主体经营的跨区域难度和隐性法律风险,筑牢全国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第二,建立区域间法治协同机制。以区域法治协同破除市场分割、保障公平竞争、形成法治合力。充分发挥我国区域广袤、各背景与各类型治理经验丰富的优势,建设立法、执法、司法信息交流互通平台,促进不同区域之间的法治协调与合作。第三,加强法治文化宣传与教育。法治理念宣传与普及关乎全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和法治协同的落实效果和长期效用。通过法治宣传活动、法治教育课程和社会媒体传播等手段,提高公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认识和理解,为市场主体经营和创新提供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三是推动营商环境协同开放。区域协同、协调发展,才能凝聚并强化国内市场主体,吸引和接纳国外市场主体,增强我国在全球经济生态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第一,优化协同对外开放战略。提升国内市场政策的稳定性,全面清理各区域之间以及对外与营商环境优化方向相违背的制度与规定,构建贸易与权益保障机制。第二,加快接轨国际市场。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和一流水平,提升国内市场主体的综合竞争力,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结合各区域现有经验,简化海关手续和贸易流程,降低市场主体的国际贸易成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和技术输出,提高国内市场主体的技术硬实力和产品附加值。第三,营造国际化高水平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深度优化要突破仅注重市场环境改善的惯性思维,应参考并超越国际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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