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按规定存储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留置送达、邮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穗增人社监字〔2024〕第113号)。
你单位(个人)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沙大道北49号地块住宅项目新塘镇石下村64.547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存储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并依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7项的规定,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穗增人社监字〔2024〕第113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8月9日前缴纳行政处罚款50000元。因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已产生加处罚款50000元,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为100000元,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