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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原川(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25-07-01 10:13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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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川(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彩燕(440982********590X)等31人诉原川(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8*******KK8E)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1821-1851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彩燕2024年10月和11月提成及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共186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朝阳2024年10月和11月提成及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共42131.9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一铭2025年1月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7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4.16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小龙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142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77.5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方锐填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6461.5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淑怡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2617.2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元;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夏美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为22695.5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唐康棋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8993.4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61.25元;9、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方小雷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1730.7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30.21元;

      10、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锐杉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13423.0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13元;1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养育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24631.2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1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振樑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12556.76元、何振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84.7元;1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伟君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17439.9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1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家秀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12135.9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1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董美茵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14326.9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88.16元;1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洁颖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6384.6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58.25元;1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凤平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1265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1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蔡碧余2024年12月工资1960元;19、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镇锋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28778.2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696.84元;20、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潘裕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13754.7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36.4元;2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泰伶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为2099.9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2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关培育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11日工资38769.2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2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裕光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3月12日期间工资3230.7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2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铭业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14076.9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2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善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9357.6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2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艳平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8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60.12元;2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有劲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9730.7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4.83元;2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泽琪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3月12日工资4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29、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思颖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1日工资12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52.66元;30、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海蓝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0日期间工资21816元;31、驳回申请人许小曼本案全部仲裁请求;32、驳回申请人蔡碧余、李海蓝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陈彩燕、刘一铭、王小龙、方锐填、陈淑怡,夏美容、唐康棋、方小雷、邓锐杉、张养育、何振樑、黄伟君、叶家秀、董美茵、黄洁颖、罗凤平、蔡碧余、许小曼、陈镇锋、潘裕斌、李泰伶、陈裕光、张铭业、何善行、杨艳平、赵有劲、张泽琪、徐思颖、李海蓝的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李朝阳、关培育的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3216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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