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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州南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25-10-15   来源: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字号

广州南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某某(440182********2121)等6人诉广州南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LF4J)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3183-3188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罗某某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罗某某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罗某某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3、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某某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8日的工资7169.33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某某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的工资6010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某某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的工资13193.17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某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9日的工资15262.5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唐某某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9日的工资18031.5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某某2025年5月11200元及2025年6月工资4480元;4、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4449.56元及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9日年休假工资844.79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4786.64元及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9日年休假工资2177.61元;5、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6、驳回申请人罗某某、罗某某、罗某某、张某、唐某某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罗某某、罗某某、罗某某、张某、张某某唐某某的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3216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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