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党史研究和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本区党史研究、地方志工作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区党史的编纂、出版、利用工作;负责镇(街)村和部门、行业党史编研的指导工作;负责革命史迹的保护、开发、利用工作。
(三)负责本区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地情资料的编纂、出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行业志、部门志、镇(街)村志编修的指导与检查考核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纂增城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定编纂规划、方案、规范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督促编纂工作,培训编纂人员。
(五)负责党史、地方志资料的管理、征集、编研、利用工作,发挥党史、地方志工作存史、资政、育人作用。
(六)负责本区党史、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负责全区党史研究、地方志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八)会同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文化部门开展文化建设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党史研究室、地方志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