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
穗增市监(永宁)撤登记〔2023〕3号
当事人:广州方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MA59APF88E;法定代表人:陈文松;住所:广州市增城区誉山国际创汇大道4号825房;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商事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3日;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23年1月1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陈文松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举报,称当事人未经陈文松许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要求撤销当事人变更登记。
经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22年12月19日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材料中包含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陈文松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广州方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广州方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广州方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等。经审查,本局认为上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准予当事人变更登记的决定,将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原工商登记联络员、执行董事兼经理涂笑军变更为陈文松,将原监事苏之国变更为霍保民,同时变更了公司章程。
2023年1月19日,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本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2023年1月30日、2023年2月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陈文松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其陈述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12月15日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陈文松”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并向本局提交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34401000612000017)。
2023年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把《询问通知书》邮寄到曾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涂笑军身份证住址,EMS快递查询显示2023年2月25日涂笑军本人签收。
2023年2月23日下午,经电话联系曾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涂笑军,其称不清楚“陈文松”在2022年12月20日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中的签名情况。
2023年2月24日,经电话联系曾任当事人前监事的苏之国,其称委托第三方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不清楚“陈文松”在2022年12月20日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中的签名情况。
2023年3月27日,经电话联系,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崔春景称广州方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申请材料均为第三人邮寄提供,但目前无法提供该第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023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把《询问通知书》邮寄到霍保民身份证地址,EMS快递查询显示显示霍保民本人于2023年4月13日签收。
2023年7月7日下午,根据陈文松提供的线索,本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陈文松所称的代办人,其称并不清楚当事人2022年12月20日的变更登记的情况。
2023年7月7日下午,经电话联系,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崔春景,其称其并未在苏之国以及陈文松提及的第三方公司就职。
2023年7月7日下午,根据苏之国提供的线索,本局执法人员拨打了苏之国提及的第三方公司的联系电话,电话提示已关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函1份;2、当事人的档案材料1份,含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8日、2019年9月29日、2022年8月25日、2022年11月4日、2022年12月19日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复印件1份,共154页;3、2023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4、本局执法人员在信用广东平台(http://credit.gd.gov.cn/)中查询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份;5、2023年1月30日、2月9日、6月29日,举报人陈文松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调查的《询问笔录》各1份、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合同复印件1份;6、2023年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向曾任当事人前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的涂笑军、现任监事霍保民邮寄《询问通知书》的EMS快递单(单号:1093722578334、1285110549703)复印件各1份及查询上述邮件签收情况截图各1张;7、 2023年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联系曾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涂笑军的电话录音1份,2023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联系曾任当事人监事苏之国的电话录音1份,2023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联系崔春景的电话录音1份;8、陈文松提供的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34401000612000017)复印件1份;9、2023年3月27日,举报人陈文松签署的承诺书1份、录制的朗读承诺书视频1份;10、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陈文松、苏之国提供的线索,联系代办人、第三方公司的电话录音4段。
2023年7月12日,本局开始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2023年7月18日,上述文书已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完毕。2023年7月21日,利害关系人苏之国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其方是通过第三方公司与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陈文松达成了股权转让协定,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22年11月8日,双方完成变更登记。在接收当事人的相关文件后,其方进入税务系统发现当事人在变更登记前有未分配利润,后其方与第三方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将当事人的相关材料寄回第三方公司,并由第三方公司处理工商回退事项。2022年12月19日,第三方公司告知其已经提交办理回退变更。其认为第三方公司与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隐瞒事实,在明知公司税务有问题的情况下,刻意隐瞒,恶意将公司转让给其方,让其方承担当事人的大额税务,涉嫌欺诈。办案单位经复核,认为一是申请人陈文松向本局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12月19日提交的变更登记资料含有虚假材料,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此次变更为申请人陈文松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利害关系人苏之国所提及的涉嫌欺诈行为,属于双方的民事纠纷争议,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处理。综上,本局决定不予采纳利害关系人苏之国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假冒“陈文松”签名的材料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行为。鉴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陈文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了签名,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结合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通过登记住所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情况,本局不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本局决定撤销2022年12月20日作出的准予当事人变更登记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