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增市监(石滩)物处字[2021] 1号
当事人:不明确
案发地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碧江村县江河
2021年9月5日,本局接到石滩镇整规办线索后,联合石滩镇整规办、公安部门对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碧江村县江河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龙虾、锦鲤、鲍鱼一批,上述物品外包装无标签或标识,且无当事人在场。上述物品涉嫌为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石滩镇整规办、公安部门对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碧江村县江河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龙虾66箱(规格:21kg/箱)、锦鲤8箱(规格:22kg/箱)、鲍鱼1箱(规格:16kg/箱),上述物品外包装无标签或标识,执法人员在现场亦未发现检验检疫证明、经销单据等资料。本局依法现场扣押了上述物品作进一步调查。由于现场无工作人员,本局无法获取上述物品的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上述物品涉嫌为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本局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张贴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通知书》、《财物清单》等资料,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到本局接受调查,但一直无人前来接受调查。
本案当事人经调查后仍无法查明身份,无法直接送达、邮寄或委托送达有关文书,2021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在本局石滩市场监督管理所公告栏、案发地和IM体育网站(网址:/)进行公告,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认领现场扣押的物品并接受调查和处理。在公告的认领期限内,无人认领财物,无人前来接受调查和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21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案发地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1张、见证人的工作证复印件1份;2、2021年10月22日,《关于认领龙虾、鲍鱼、锦鲤冻品的公告》原件1份、照片2张及网站截图1张;3、广东新供销天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入库单照片1张。
处理决定:本案当事人身份经调查后仍无法查明,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本局已依法进行公告,要求涉案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认领财物并接受调查和处理。现公告期已届满,仍无人认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本局决定依法处理本案的涉案物品:龙虾66箱(规格:21kg/箱)、锦鲤8箱(规格:22kg/箱)、鲍鱼1箱(规格:16kg/箱)。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