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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州市玖隆服装有限公司)

2025-07-28   来源: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字号

广州市玖隆服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伦兴(512229********0919)等9人诉广州市玖隆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Y76)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2612-2620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伦兴2025年2月3日至2025年3月30日工资差额13370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小红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工资差额54560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朝渔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工资差额10692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成芳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3月30日工资差额12227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贺红梅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工资差额18472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伟辉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工资差额52519元;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小华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工资差额47151元;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子刚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工资差额33755元;9、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建平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工资差额54181元。

  申请人陈伦兴、李朝渔、李成芳、贺红梅的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陈小红、黄伟辉、杨小华、钟子刚、张建平的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3216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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