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沙庄自来水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广伦(440183********7719)等4人诉增城市沙庄自来水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0101*******338E)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3】3645-3648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广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工资39668.16元,支付申请人胡明贵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工资47917.70元,支付申请人郭东盛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工资38068.16元,支付申请人严慧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工资33000元;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广伦伙食费补贴600元,支付申请人胡明贵伙食费补贴600元,支付申请人郭东盛伙食费补贴600元,支付申请人严慧仪伙食费补贴600元;3、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广伦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180元,支付申请人胡明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260元,支付申请人郭东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75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20-82728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