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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州市新塘骏达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2025-07-28   来源: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字号

广州市新塘骏达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钟晓博(440111********3356)等4人诉广州市新塘骏达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8*******WBOM)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2099、2104-2106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钟晓博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晓博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工资28000元、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11月2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1274.7元;2、确认申请人钟晓恒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2月18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晓恒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工资32000元、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5733.33元;3、确认申请人钟艺文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艺文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工资28000元、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6871.8元;4、确认申请人钟永辉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永辉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工资28000元、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7000元;

  5、驳回申请人钟晓博、钟晓恒、钟艺文、钟永辉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钟晓博、钟晓恒、钟艺文、钟永辉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3216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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