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基:
本单位于2024年1月2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增林罚决字2024第1号),已于2024年3月23日送达给你,责令你于2024年7月1日前补种2208株树木,并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140,730元(大写:壹拾肆万零柒佰叁拾元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但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催告你:
1、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补种2208株树木;
2、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4011824000001943540)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零柒佰叁拾元整(¥140,73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零柒佰叁拾元整(¥140,730元),共计人民币贰拾捌万壹仟肆佰陆拾元整(¥281,460元)。
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0日前往你户籍地址: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上份四巷6号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增林催字〔2024〕第4号),你不在家里,手机号码提示为空号,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增林催字〔2024〕第4号),2024年10月9日再次通过邮递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增林催字〔2024〕第4号)邮寄到你户籍地址邮递送达文书未成功,于2024年10月15日退回我单位。
根据你的户籍地址邮递送达文书未成功,故我单位无法直接送达、邮递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增林催字〔2024〕第4号),请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身份证等凭证,到本单位综合执法科接受处理,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国路6号;联系电话:020-32919816。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增林催字〔2024〕第4号).pdf
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