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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陈乾)

2024-08-15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
【字号:

陈乾: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2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增林罚决字2023第17号),已于2024年1月9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2024年1月24日前,将8000元罚款缴纳完毕,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加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上述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催告你(单位):

  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4011824000001367088)缴纳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共计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

  由于你已不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的地址:增城区新塘镇新世界花园嘉乐苑20座103居住,而且你的手机无法接通,因此,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催告书,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增林催字〔2024〕第2号)通过邮递送达方式,邮寄到你户籍所在地址:陕西省商南县城关镇十里铺村,快递跟踪单显示该件于2024年8月14日退回我单位,退回原因是因收件人地址查无此人/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根据你的户籍地址邮递送达文书未成功,故我单位无法直接送达、邮递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请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身份证等凭证,到本单位综合执法科接受处理,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国路6号;联系电话:020-32919816。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增林催字〔2024〕第2号).pdf

  附件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pdf




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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